不能让投标人无限制澄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须独立履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的职责。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或澄清的情况很多,如何组织好这一环节的工作相当考验采购代理机构的智慧和水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大多数采购代理机构对这一环节的要求都不多,既没有形式上的要求,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于是,在评标现场不时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投标人一旦有了澄清的机会,就在评标现场说个没完没了。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个别评标专家对此竟会感兴趣,很入神地听投标人不着边际地介绍自己的各种情况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这就直接导致了评标效率的严重下降,进而影响到评标委员会对其他内容以及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审。
在笔者看来,虽然财政部令第18号对澄清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为了避免投标人在澄清环节占用过多的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完全有必要对澄清形式和时间都提出具体的要求。例如,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到评标现场听完评标专家的"疑惑"后,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回应,然后再就投标人作出这个书面回应设定一个"最多不能超过多长时间"的限制。
比如说,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就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需要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的,投标人须在2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讲明哪些内容需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便可以让供应商进入另外的独立空间准备相应的书面材料,评标委员会则继续进行其他内容的评审。待相关供应商提交完"新"的书面材料后,评标委员会再就该供应商相应的内容进行评价。如果这样组织评标,采购效率肯定会提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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