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涉嫌违法排除供应商
涉嫌消极比赛、涉嫌故意输球、涉嫌严重违纪、涉嫌诈骗……在日常聊天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涉嫌"这个词。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听到××"涉嫌"做了什么之后,就会直接等同于其真的做了什么。例如,听说某官员涉嫌严重违纪,就会直接判断这名官员已经严重违纪。值得提醒的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能以这样的思维方式做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涉嫌"的意思是指有跟某件事情发生牵连的嫌疑。存在某种"嫌疑",表明其被怀疑有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其是否真的有某种行为还有待确定。然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从业人员听说××供应商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后,就直接等同于其已经实施了这样的犯罪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该公司不满足《政府采购法》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维修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就出过类似的问题。在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A公司的报价最低,但在评审环节,评标专家却提出A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正在接受调查。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当即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此,A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评标专家听后也觉得该公司问题比较大,便一致认定该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将其投标判作无效。
评审结果公布后的第五天,A公司提出质疑称,此次采购的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评审细则,其公司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投标人,在评审中占有绝对优势,应该是此次采购的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答复质疑时说:"贵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公司只是涉嫌非法集资而已,而非真的非法集资了,法院的判决结果未出来之前,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A公司在提起投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表达了这样的不满。
在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期间,法院排除了A公司非法集资的嫌疑。当地财政部门因此认定,本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对A公司的认定有失公平,进而影响到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采购。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该准确理解法律术语的意思,"涉嫌"只是存在某种嫌疑的可能性而已,而不是真正实施了某种行为。在具体的判决文书出来之前,从业人员不能随便给供应商定罪,而是应当依照法律精神平等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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