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应明确相关起算时间
在《政府采购法》和一些规章制度中,经常可以看到关于时间限制方面的规定。例如: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等等。
虽然这些规定都明确了时间的"起算点",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于同样的规定却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理解。比如说对"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中"二十日"的起算时间,从业人员的理解就存在分歧。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从业人员认为,这个时间应该从"招标文件发出"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但也有人认为应该从当天开始计算。认为应当从次日开始计算的从业人员表示,从当天开始计算太勉强了,很多时候招标文件并不是在上午完成发出的,有时甚至是临近下班才挂在网上,如果这一天也计算在内显然不尽合理。在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一般只有几天,如果将开始发售的那天也计算在内,再加上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控制投标人的数量以减小评审工作量,故意在临近下班才开始发售,那对潜在投标人来说可能就会失去机会,因此"开始那天"不应计算在内。
既然广大从业人员都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起算时间"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潜在投标人也肯定会在认识上存在差异。
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明确说明相关起算时间是否包含当天,以避免因认识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到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多一句细化规定就能统一相关认识,就能确保采购结果建立在意思表述一致的基础之上,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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