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委托采购应依法签订协议
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为了确保委托事项明确,避免采购代理机构超越委托事项去采购。同时还可以在采购代理机构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时,依据协议中约定的处理方式来追究其责任。
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近日对一些中央单位进行走访时却发现,部分采购人依然对委托代理协议不够重视,对签不签委托协议持无所谓的态度,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
委托采购不签协议事端多
不久前,某采购人在一家具项目的采购中,就因为未签订委托协议而导致问题发生了、责任却难以划分的状况。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人的采购预算为43万元,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却将报价为44.7万元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当天就公布了中标结果。
而中标结果公布后,采购人代表却表示,未经其确认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发布中标公告,况且采购价格已经超过了他们的预算金额。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采购人代表在委托时就说了"他们单位不差钱,超过一点预算没关系",而且还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从始至终都没说过中标结果还须自己确认。
对于中标公告的发布,双方产生了争执,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人为此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受理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未签订委托协议是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在此次采购中双方都有问题,并依法对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进行了处理。同时,责令采购人按发布的中标公告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而超出预算的那部分钱则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负责承担。
据了解,在实践中,许多采购人仍然是以申请的方式或者口头委托的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也只是通过口头方式来约定。这样的不规范委托方式导致采购项目在执行环节因委托事项不明确而引发的质疑投诉的案件时有发生。
不签委托协议 出了问题须担责
在业界专家看来,采购人代表应该深知,如果想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好、做到位,不仅要学好一系列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还应该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学会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来避免所在单位的权益受到损害。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委托代理协议是市场行为的产物。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要懂得如何跟供应商签订委托协议,还要摈弃"采购代理机构是我们选择的,应该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利益"的想法。嫌签委托协议太麻烦,结果可能会有更大的麻烦。
法律专家提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都有明确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必须落实在委托协议上,无论项目大小。委托协议的内容还应该具体明确,主要应当包括:采购方式、各项参数技术需求、违约责任、代理手续费的收取、质疑时如何进行答复、中标通知书的发布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对于中央单位的采购人代表来说,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因为财政部对此已经作出了特别强调。"在探讨这个问题时,业界专家还特别提到了中央单位的采购人。
业界专家指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中已经明确提出,中央单位将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时,应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以一年一签,也可以按项目一事一签。要加强委托协议责任追究管理,凡遇有质疑投诉或举报,涉及各方责任的,按委托协议规定内容处理;凡未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内容不清的,其责任由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承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七、严格委托手续,加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管理
中央单位将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时,应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可以一年一签,也可以按项目一事一签。要加强委托协议责任追究管理,凡遇有质疑投诉或举报,涉及各方责任的,按委托协议规定内容处理;凡未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内容不清的,其责任由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承担。采购单位接到集中采购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照中标(成交)的规模、数量和金额签订合同。超过规定时间未确认或签订采购合同而产生的后果由采购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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