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应载明是否分包履约
近年来,政府采购在不断扩大规模和拓展范围的同时,也培育了一批为政府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然而少数供应商在做大做强之后,便渐渐开始受经济利益驱使,忽视一些预算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愿参与此类项目采购活动。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些供应商甚至根本就不想参加投标。因为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都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再加上即使中标收益也不是很大,所以主动参加的愿望不强。但是,一些小微企业却不会放过任何投标机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小微企业为了让招标采购单位相信自己的实力,便和一些大公司商量,以对方的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自己负责完成履约,然后向大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以便充分利用大公司的资源,达到"双赢"的效果。
如果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出问题,相信招标采购单位很难发现这样的"虚假应标"。但是这种情况频繁出现,无疑会增加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风险。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个预算97万元的信息系统项目招标,采购人在履约环节就发现了小公司以大公司名义投标的问题。
当采购人代表揭穿这个问题并报给采购代理机构时,大公司和小公司都不承认这一事实,并称只是在操作中大公司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给小公司完成而已。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当即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因此,即便大公司真的是自己参与了投标,并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交给小公司完成,也应该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说明。然而,本项目"涉案"的大公司代表却轻松地说:"不知者不为过,招标文件中没有说,所以我们的投标文件也没有提到。"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不高兴地说:"你们分明是虚假应标,然后随意分包,就不要再找借口了。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你们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那家大公司的代表竟然回应说:"我们又不是专业做政府采购代理的,怎么可能熟悉这一领域的相关规定?"
后来虽然经过多方协调,这个项目得以顺利履约。但此次采购也给了我们一点启示:供应商可能真的不了解政府采购的一些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做到考虑周全,将涉及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全部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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