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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不接受分期付款委托采购

作者:孙先坡 发布于:2012-09-07 09: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采购人由于年初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遇上一些特殊情况如迎接上级验收、考核等,又不得不进行采购,从而导致资金紧张,便只好在付款方式上做文章,要求分期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接受委托呢?请看下面分期付款采购案例。

  2011年4月,江苏省新沂市某中学为创建三星级学校,急需采购一批多媒体教学设备,预算80多万元,当时的情况是学校既没有编预算也没有资金。学校经研究决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一年内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合格后付款30%,2011年9月付款30%,2012年3月底再付余下40%。

  采购计划申报后,为了学校通过三星级验收,有关领导同意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多媒体设备经安装试用,采购人签署了验收报告。在第一批付款时间到达后,供应商要求学校按合同付款,学校称资金紧张没法付款,等9月份学校开学后一起付款。

  学校开学后,供应商找到学校,恰巧开学前学校进行领导和会计人事调整,新领导先称不知道此事,后又说学校会计还没有交接好,不知道学校还有多少钱,等交接好知道家底后适当给一部分。这下供应商急了,找到采购中心和监管部门,声称学校再不按合同付款就拆设备。经过财政部门的多次协调和施压,学校最终同意付款20万元,供应商勉强同意……

  笔者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最好的选择是不接受分期付款委托采购。

  首先,采取分期付款的项目一般都没有编制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没有预算是不允许进行政府采购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接受采购申请可能是基于为采购人考虑,没有想到供应商的利益,但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要为此承担风险。

  其次,即使招标文件写明了分期付款事项,但是到了具体付款期限,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采购人难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支付中心也就无法支付,致使供应商得不到货款,利益受到损害,找代理机构要钱和找监管部门诉苦也是情理之中,不仅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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