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足三家必须报财政部门处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碰到过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在具体操作中,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能做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但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到了评标环节,如果出现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就会忽略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的要求,直接就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继续组织采购,没有报告报财政部门并经后者同意。
对此,有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认为,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此看来,采购代理机构这样操作应该没有错。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法规是不正确的。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比照前款的规定"是指比照前款所有内容的规定,而不是部分内容。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第一款中"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来处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否则一旦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将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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