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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键部分转包也应事先明确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9-19 09: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很多供应商都是第一次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就不太了解。笔者建议,广大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务必尽最大可能地将投标供应商应当注意的问题都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穷尽,即便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已经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也不例外。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部分从业人员看来,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有规定的,即使招标文件不写明,中标供应商也必须遵守。这种理解当然没有错,但如果招标文件不明确,遇上中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不了解,那就容易在履约时出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网络系统工程项目招标后,就因为招标文件中没有全部写明投标人应注意的问题,导致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产生矛盾。

  据了解,一家大公司中标该项目后,就把其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给了一家新成立的小公司完成,中标公司只派出一名工程师进行现场指挥。这让采购人代表很不满意。当采购人代表提出抗议后,中标供应商的销售代表回答说:"招标文件又没有规定不让我们分给其他人做。只要能把你们的项目做好,过程如何很重要吗?"

  采购人代表提醒说:"你们投标时并未说明会将项目分给其他供应商完成,否则你们公司中标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的。"

  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只好找到组织此次采购的代理机构从中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情况后,提醒中标供应商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如果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另外,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内容,只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里有要求,投标人都当遵守。

  中标供应商却表示:"不知者不为过。"此时,项目的很多内容已经由另一家小公司代为完成了,采购人代表尽管不高兴,但没有办法改变这一结果。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将财政部令第18号的上述规定写进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就不会产生这样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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