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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止评审须书面说明情况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09-24 08: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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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涉及的品目非常多,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虽然每次都有做到十全十美的愿望,但偶尔还是会百密一疏,尤其是对于那些第一次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文件编制方面稍不注意就可能会出现失误。

  实事求是地说,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因为人不可能不犯错误。要想永远不出错,那只能是什么都不做。问题的关键在于犯了错误或者出了纰漏后,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应对。

  笔者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少数从业人员一旦发现问题就会乱了方寸。例如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其负责的一个宣传标识项目招标过程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

  据了解,在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6家投标人就同一个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响应。评标委员会成员看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后,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经过集体研究,评标委员会随后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招标文件的规定本身就存在歧义,而投标人作出不同响应的内容又属于实质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很难判定哪些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如果继续评审,势必会引发质疑投诉。

  招标文件是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亲手编制的,因此他很担心领导会追究责任。正是由于这种害怕,该负责人忽略了在此情况下该如何规范地进行后续工作,只是随口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说:"既然不能继续评审,那你们先回去吧。"

  采购活动在评审环节被迫中止,有关领导自然会过问原因。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因为害怕招标文件有瑕疵而被批评,便称是有效投标不足3家导致评审工作被迫中止。让该项目负责人没有想到的是,他将这一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并申请重新招标时,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却要求查看评标委员会中止评审工作的书面说明。

  由于中止评标时该项目负责人并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写明原因,他当然难以向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情况。于是,财政部门向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道:"你们开展工作还是要规范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提出的要求,停止评审工作时评标委员会应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标专家不知道这一要求,你们是应该知道的。没有要求他们提供书面说明,这是工作上的失误,以后要注意避免。"最终,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因为工作失误和对领导说谎受到了处罚。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规范操作都是最基本的要求。根据财库〔2012〕69号文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于很多评标专家都没有参加过关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培训,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需要停止评审工作的情况时,务必要求评标委员会写明停止评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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