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应在3日内答复
妥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是许多采购代理机构年初在做规划时都会一再强调的内容。也正是因为这样,现在很少有"供应商在递交质疑函后石沉大海"的情况出现。无论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还是对采购程序异议,采购代理机构都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要求及时作出答复。
但笔者在调查中却发现,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只是重视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环节的质疑答复。对于邀请招标中,就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不是十分重视。如果有供应商提出异议,发现确实需要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直接修改后通知领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人就算完事,没有正式的答复不说,采购活动也没有因此停止。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很不规范,尤其是工程类项目的邀请招标更不应该如此操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邀请招标项目的采购时,如果有供应商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务必在3天内作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招标文件的内容确有问题的,最好在答复的同时宣布将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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