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最好不收现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从政府采购实践看,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有要求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有要求以汇票方式交纳的,也有要求以银行保函方式交纳的。
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些做法都是合法合规的,因为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建议采购代理机构最好不要收取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因为收取现金有很多弊端。
近日,某供应商就向笔者介绍了其在一次采购活动的开标现场碰到的"盛大场面"--在一个100多家供应商参与的采购活动投标及开标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摆了3台点钞机现场收取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让人遗憾的是,虽然采购代理机构安排了3人现场点钞,但收取投标保证金这一环节依然花费了一个多小时。可见,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确实会增加投标及开标环节的工作量,尤其是那些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更不宜要求供应商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值得一提的还有,如果让投标供应商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也会比较麻烦。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也就是说,如果以现金方式收取和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个项目忙完之后,采购代理机构还得马不停蹄地安排相关人员给未中标的供应商"数钱"。
在笔者看来,让供应商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仅加大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工作量,还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因为涉及现金的事情终究会比较敏感,他们肯定会担心出错,一旦出错了,如果说不清楚恐怕还得自己承担责任。另外,如果投标供应商数量多,收取大量现金也会产生一些不安全因素。
笔者建议,虽然法律法规允许以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但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少用为妙,除非是只有三五家供应商参与,并且招标金额很小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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