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应载明未实质性响应后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招标文件必不可少的内容。然而,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却不够重视,致使一些原本可以顺利完成采购的项目,最终却遭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分析起来,采购代理机构在这个环节出现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任何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后果是到了评标环节,无论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都需要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细致评审并打分,无形之中会让评标委员会做大量的无用功。如果评审的时间有限,则有可能直接导致评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更可怕的是,即便是所有投标人都不满足采购需求,评标委员会也要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然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种情况是,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虽然列出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在这些要求和条件前加注"※"或"△",以引起潜在投标人的注意,但却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加注这些重点符号的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必须满足。这就使得有些潜在投标人并不清楚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加注这些符号是什么意思;另一些潜在投标人虽然知道采购代理机构的用意,但如果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价对自己不利,他们在提出质疑、投诉时就会假装不清楚。
第三种情况是,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虽然规定并标明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却没有告知潜在投标人,如果不符合这些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将被判作无效。关于这一点,少数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认为,招标文件是否写明"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将被判无效投标处理"并不重要,因为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招标文件必须载明这一点,但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应该将其写入招标文件之中,因为很多供应商对财政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并不一定熟悉。如果不对此作出明示,潜在投标人就有可能不会予以足够重视,从而对整个采购活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多留一份心,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不实质性响应将产生怎样的后果。这样做对采购代理机构顺利完成采购任务有益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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