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或修改标书勿忘发书面通知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是较为常见的现象。比如,当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有叙述不清楚容易引发歧义的情况,都应该对其进行修改和澄清。
考虑到采购实践的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上述规定,招标文件修改后,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完成两项工作,一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然而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却有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只发布招标公告,忘记了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因此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在某省一个计算机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在发放招标文件的环节,共有6家潜在投标人领取了招标文件。之后,几家供应商都积极地准备参与项目投标,只有A公司在了解到这次采购数量较少后,对投标表现出了消极态度。
后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了招标文件的一些配置参数,并首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然后为提高效率电话通知了6家招标文件收受人。接听电话的A公司投标代表没等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完话就挂断了电话,这多少让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些生气。这位工作人员联想到A公司投标代表的前后言行,感觉该公司应该不会参与本项目投标,所以在邮寄书面通知时就没有寄给A公司。
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想到的是,开标当天A公司竟然参与了投标,不过跟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预想的一样,A公司没有中标。
后来,A公司以没有收到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和修改通知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并因为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经审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于是宣布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仅仅因为少寄了一份书面通知,就让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努力付之东流,教训应该是相当深刻的。规范是政府采购的生命,任何一个细节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以个人猜测和主观臆断来左右操作流程,这是规范采购的应有之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项目负责人应复核中标候选人
下一篇:采购类别不同 资格预审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