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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应复核中标候选人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1-04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因此,很多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只是评标活动的组织者,怎么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好少管为妙,否则会有干预评标之嫌。

  基于以上认识,在一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现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看上去不像是采购活动的组织者,更像是一名旁观者。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和态度是片面的,甚至有些对采购人不负责,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想尽一切办法确保采购质量。

  为了保证采购目标的顺利实现,笔者建议,在评审活动结束之前,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最好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以进一步确定其是否为此次采购的合格投标人。

  笔者认为这样做十分必要,因为个别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是很仔细,甚至给人以敷衍塞责之感。笔者近日就听说了一起因评标委员会评标不仔细导致采购失败的事件。

  据一家电梯厂商的销售代表介绍,他们公司在投标时,商务标一般由他负责,技术标则由技术人员完成。2012年7月,该公司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由于负责技术标的同事病休在家,公司经理就派他全权负责制作该项目的投标文件。鉴于对技术内容不太了解,他就没想在技术标上下工夫,于是便找到以前一个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作参考。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公司参加投标之后居然还中标了。该项目中标后,公司马上又接到了海外的几个单子,但公司的生产能力有限,便想放弃这个项目的中标机会,因为该项目的利润最少。

  担心采购代理机构不肯罢休,该电梯厂商的销售代表便从自己的投标文件"下手"。"商务标是我用心做的,几乎没有问题,但我仔细一看技术标后自己都笑了,问题实在太多了,里面的项目名称好几处都还是用的原来的项目名称,中间有两个地方的业主名字都没有改过来。没想到这样投标也能中标,我们公司的运气实在是太好了,真不知道专家是怎么评审的。"该销售代表说,"问题这么多,我们就直接找到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投标文件有问题,不能中标,项目负责人很生气,只能重新招标。"

  结合上面的例子,笔者认为,在评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最好复核一下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避免不合格的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为后面的履约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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