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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应参照公开招标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3-04 09: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信息公告是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肩负着保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的重要职能。

  2004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实施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得到了规范,但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没有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时如何发布信息公告,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个电梯项目采购时,发布的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就比较简单,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谈判文件售价。

  看完资格预审公告后,潜在供应商不知道该如何获取谈判文件,也不清楚报名什么时候截止,只能根据公告时间进行推算。一些经验丰富的供应商按公告上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得到了比较完整的信息公告;另外一些供应商则判断本次采购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便直接放弃了这次机会。实践中,不少供应商对这种情况腹诽颇多,但限于各种现实条件又不得不忍耐。

  站在采购代理机构的角度,面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要做到规范操作很困难,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对自己的乱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进行辩解。财政部令第19号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的信息公告内容,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公开采购信息。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也可以减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误解。

  对于具体的信息公告内容,则可以参照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操作。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参照上述标准,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可以列出如下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谈判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报名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信息公告内容全面详细,既可以为供应商省去很多麻烦,也可以增强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的信心和参加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竞争,有百利而不无一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切不可把法律法规缺失当作不规范操作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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