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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标人员无权宣布投标无效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3-04-09 11: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在某区级医院一个工程采购项目的开标现场,唱标人员发现A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上少写了一个"佰"字,报价本应是肆佰万元,却写成了肆万元。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当场宣布A供应商投标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无权直接宣布供应商投标无效,只有评标委员会才有权判定。凡进入开标会上唱标环节的投标文件,其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注意的是,有效投标不一定是合格(实质上响应)投标,有效和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标是否合格,是否实质上响应,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都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对于上面提到的案例,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正确做法是,按A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唱出报价,不去评定其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而是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作出判断。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直接宣布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无效,通常只能选择不受理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比如说迟到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以及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接收。

  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直接处理以下几种情况:迟于截止投标时间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不存在无效投标的问题;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可以不予受理;投标截止前,投标人不足3家,工作人员不开标,直接宣布本项目废标并退回所有的投标文件;开标截止前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工作人员可以对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不予以开标。

  有其他情形的,一般都由评标委员会审定后按无效投标处理。例如: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技术需求不符合*号条款要求;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出两个或多个价格,且未声明哪一个报价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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