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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样品应在标书发售结束后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4-17 10: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各方当事人参与采购活动的行为准则。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是"万能"的,对于采购活动中的一些极其微观的操作环节,法律法规很难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各方当事人在参与采购活动时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例如,提交样品就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要求提交样品,让专家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现场评审或者预先评审,有利于保证采购质量。许多采购活动都采用了这种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个别采购代理机构在运用这一方法时犯糊涂,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在某省级人民医院的一个实验室设备项目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在10月9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并同步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也就是说,发售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都是10月29日。这本来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把这一时间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样品提交时间结合起来,就会有大问题。

  原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在10月14日提交投标产品样机,投标产品样机及样机检测报告是实质性要求,不提供的投标人将在资格性检查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这就意味着10月14日之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中标机会。不少10月14日之后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此表示不满,还有一些供应商以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为由,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发现这个问题后,采购代理机构也觉得颜面无光,不得不按照有关规定修改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要求提交样品的本意是为了提高项目采购的科学化水平,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一时不慎,差一点出了大问题。这个案例提醒广大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有系统观念,综合考虑,绝不能顾此失彼,这边捡起芝麻,那边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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