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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时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技术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5-13 10: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即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的程序之一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笔者认为,在竞争性谈判的这一道程序中,尤其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很多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向谈判小组强调"和任何一家供应商谈判时,都不要提其他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报价是多少"。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报价问题的重视,目前谈判小组基本能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报价做到守口如瓶。然而,谈判小组对于供应商的技术情况却不时会掉以轻心,导致无心透露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的事情发生。

  笔者了解到,在操作实践中,有的谈判小组成员会说:"某某的产品质量比你们的好多了,采用了什么什么技术……"当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甚至会辩解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而不是"技术"。

  笔者认为,这样的辩解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而且供应商基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信任迫切想推销自己的产品,往往会将很多的企业机密毫无保留地向谈判小组作介绍。

  如果谈判小组成员随意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供应商,肯定有损谈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另外,透露供应商提供的文字技术资料和口头介绍的核心技术,也是不合法的。

  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谈判时,有必要将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的内容都详细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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