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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结果要做到有据可查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3-05-22 10: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也就是说,中标结果应该由采购人确定。当然,如果采购人事先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既定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购人没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供应商,也没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那么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擅自发出中标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如果采购人有委托,则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或者由采购人出具委托书。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不能空口无凭,应由其签字确认或通过其他有据可查的方式来确定,否则难免不会出现纠纷。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电梯项目招标中就因为相关情况遇到了麻烦。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梯生产厂家(制造商)营业执照未盖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印章,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投标文件。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忽略了这个细节,推荐该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很快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布该供应商为中标人。看到中标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人找到采购人代表说:"××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没有通过年检,怎么可能获得中标机会呢?我们公司的产品这么好,却只能排名第二。"采购人代表很吃惊地问道:"谁说××公司中标了?"该供应商回答说:"中标公告都出来了,您还不知道?"

  "采购代理机构没说发公告的事,我还真不知道。"采购人代表如是说。第二中标候选人追问道:"中标供应商不是由您确定吗?"采购人代表回应说:"原则上是这样,但这次他们没和我打招呼就发中标公告了。"

  第二中标候选人据此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表示,中标结果是由采购人确定的。因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该供应商随即提起了投诉:此次采购中,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本应被判作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果出来后,直接就发布中标结果,没有经过采购人确定,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行为。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配合调查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十分气愤,因为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代表曾明确表示由××公司中标没意见,所以才会发布中标结果。但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求查看凭据时,该负责人却拿不出来,采购人代表则矢口否认自己有过上述表态。

  通过这个案例,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政府采购项目时,最好将这个细节工作做得更细,在依法操作的同时,还应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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