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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有评审打分复核权

作者:零 度 发布于:2013-08-12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聚在一起时,常常会就采购工作的操作技巧和认识看法进行交流,而"采购中心在评标过程中应扮演什么角色"是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人诉苦说,采购中心工作难度很高。比如评标时有些专家不按评审规则打分,指出来有干涉专家独立评标的嫌疑;不指出来,评审结果出问题了,在追究评标专家责任的同时,采购中心也摆脱不了干系,都会认为采购中心在组织评标的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不到位。

  评标是政府采购结果产生的重要环节,必定成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环节。专家评审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大特色,采购结果皆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赋予了专家独立评审的权利。采购中心是采购项目的组织者,在评审环节仍以"组织者"的身份出现,但这是否意味着"组织者"必须是个"透明人",对评审现场的事态发展只能缄默不言?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由此可见,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中,为了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有权利和义务对包括评标在内的政府采购各个环节进行必要的把控。这是采购中心的职责所在。

  但另一方面,《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那么,采购中心在不参与评标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把控评标环节的规范性呢?

  首先,采购中心要做的就是按程序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准备好满足评标过程所需的材料和场地等,向评标专家详细介绍评标纪律和评审要求;其次,在本环节中,采购中心扮演的是组织者和主持人的角色,要控制好专家打分行为,对于可能对评审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另外,采购中心对专家打分具有复核权,确认评标专家是在"规定动作"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确认无漏项、不重复,数字计算无误等。

  业内专家认为,采购中心不应放弃复核权,与其抱着侥幸的心理让有质疑投诉风险的评标结果蒙混过关,不如在评审环节负起责任来。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采购中心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选择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承担起规范评标工作的重任。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在不久前出台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相关要求。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项目评审处的项目经办人应提醒并要求评审成员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同时将评审成员对每家投标人的打分情况在评标现场进行公示并作纵向比较,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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