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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厂家授权应依项目而定

作者:零 度 发布于:2013-08-21 09:4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表述: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是生产厂家,就必须获得生产厂家的授权,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对此,某些代理商认为,自己是该品牌的代理商,具备代理资格,理应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根本不需要厂家再针对具体项目进行授权。

  "厂家授权"要求的提出,一方面说明政府采购市场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说明某些厂家的营销策略存在缺陷。要求厂家授权的弊端显而易见,例如会形成变相的价格垄断、不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以及导致代理商与厂家产生腐败行为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为了鼓励竞争和体现公平公正,招标文件不应将厂家授权作为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前置条件,只要产品能满足具体采购项目的要求,并且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条件,就都可以参加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要求厂家授权具有两面性,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例如,通过授权的方式可以使代理商与厂家成为实质上的合同一方,虽然形式上采购人与代理商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厂家也要受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要为代理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承担责任;通过授权管理,厂家可以了解到产品最终用户的反馈情况,便于今后授权给信誉较好、等级较高的代理商,确保产品货源渠道畅通和质量可靠。

  由此可见,要求厂家授权是一把"双刃剑",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决策。对于一些技术不复杂、市场上代理商较多的产品,不必要求提供厂家授权。反之,如果项目社会影响力大,采购的产品技术复杂,对工作影响巨大,需要完善的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更能保证采购成效。

  业界专家提醒,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提出资质与授权要求时应注意以下细节,即资质要求要合理,与项目规模相匹配,与项目专业相一致,避免提一些无关紧要的资质要求,强制性的产品资质要求应标星号提出。对于授权要求,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什么标准确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代理商中哪一家为合格代理商,或直接明确生产厂家只能授权惟一代理商,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专家还建议,若采购的产品类别比较多,为避免一家代理商难以获得所有厂家的授权,对主要产品项要求厂家授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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