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自己操作有利害关系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无论是在公开招标的评标,还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都有采购人代表参与。可以说,政府采购法规已经给了采购人参与和了解整个采购过程的权利。然而,权利用不好,也会引来很多麻烦。某采购人在一宣传品设计及印刷项目采购中就因此而遭到了供应商的举报。
采购人控股公司投标遇举报
据了解,在该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举报称,在此次采购中,X公司不是法定合格供应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采购人某部门的负责人,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评标委员会中两名采购人代表与X公司工作人员在多种场合可以接触,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回避。
接到举报,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后发现,X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合格供应商的条件。X公司是采购人下属控股企业,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采购人委派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事先了解本项目相关信息,且与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事关系,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因素。
因此,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自行采购权也应主动放弃
在业界专家看来,对于采购人来说,如果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出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采购人最好是把项目的采购全盘委托出去,即便是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也都要委托出去。这里说的"全盘",当然包含了项目的评审部分。就如上述项目采购中,招标之前,采购人的下属控股公司肯定就已作为潜在投标人存在。此时,采购人就应将项目全盘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来操作,包括项目的评标也应事先明确不参与。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自己招标不应自己评标
上述案例也再次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出现在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时,弊端很明显:X公司连合格的投标人都算不上,最终却成了中标人。事实上,因为存在利害关系,采购结果即便没有问题也很难让未中标的供应商信服,何况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还存在上下级关系。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同事关系更难逃存在利害关系的口实。
而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已经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虽然法律没有限制采购人单位的人员参加采购人自行组织的招标的评标,但其间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采购人必须正视这种利益冲突,自己招标的项目最好不安排自己人参与评标。
业界专家进一步提醒,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项目,采购人最好将整个采购过程中涉及自身参与的部分全盘委托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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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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