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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澄清对象 投标文件不可替换开标一览表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4-03-31 14: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有关投标人的澄清作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详细说明该如何操作。然而澄清作为招标项目中的重要环节,应依法遵守规则,否则就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该明确告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关投标文件的缺失或未缺失均不属于澄清范围,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缺失的投标人应该先询问再签字确认进行处理,然后指出其投标文件如果继续评审存在的法律障碍,也没有澄清的可能性。例如,开标一览表在投标文件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招标文件总是要求投标人将其单独封装,因为其不仅牵涉到价格(单价和总价、大小写),同时也是显示公平的证据。另外,18号令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在公开唱标时,当投影机将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显示在屏幕上时,不需要用任何言语解释,一切将会公开、公平、公正地表露无遗。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开标一览表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允许作任何澄清或被替换。在某些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拿投标文件代替开标一览表的情况,认为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只要投标人澄清即可。《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虽然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但开标一览表属于18号令中的特别规定,评标委员会主观地邀请投标人经过所谓"澄清"将投标文件替换成开标一览表,实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投标文件含有投标人商业、技术秘密,如果可以将其作为开标一览表来使用,势必要暴露该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凡是用投标文件替代开标一览表的行为是属于违规行为,应该予以纠正。

  二是如果不用开标一览表去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势必损害其他具有开标一览表的投标供应商利益。例如,对于高考考生来说,"两证(准考证、身份证)齐全"是一条严格的考场规则,而某考生在临进考场时发现只带了准考证,虽然准考证上有的信息与身份证相同,但毕竟不可以互相代替,难道考场工作人员会视而不见任其进考场?同理,如果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开标一览表,项目组织者是不可能让其继续留在评标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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