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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采购不良行为当禁止

作者:程功奏 发布于:2014-04-14 11:1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实践中,少数采购人不时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企图通过"实质性需要"和"特殊要求"渗透其意志。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或明或暗或轻或重地影响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一是"设门槛"、"埋地雷"。主要是在标前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和潜在歧视性技术服务要求。前者寻找各种借口,强调行业和部门特点,夸大项目难度和重要性,从而抬高门槛和条件,拒绝一般供应商参与投标。例如,规定很高的注册资金和资质等级,提出个性化、特殊化、专业化、部门化的业绩要求等,排斥竞争对手。后者则明招暗定,按意中人情况量身定做地提出技术参数、服务条款和品牌要求。也许这些参数和要求对采购项目而言并非必需也非关键,但往往却是特有的或排他的,如果有人贸然投标,采购人就会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时拉响"地雷"。

  二是"送秋波"、"下黑手"。根据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进入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往往带着领导或个人意志,巧妙而含蓄地向专家评委发暗示、"送秋波",影响专家评分;对没有与采购人建立"关系"的供应商,采购人代表则痛下黑手,毫无根据地予以扣分,甚至乱挑毛病,从而让评委认定投标无效。

  三是"找岔子"、"逼投降"。有的投标人实力很强,虽然不是采购人的"意中人",但还是过五关斩六将地获得了中标机会。采购人要么联络排名靠后的供应商,想尽一切办法找毛病、提质疑;要么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谈判,提要求、出条件,迫使其放弃中标机会。还有的采购人迟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或者重新谈判,强行要求中标供应商改变中标价格和付款条件等。一些供应商经不住采购人不择手段的"打压"和"折腾"而被逼"投降",无奈放弃中标机会。有时,采购人还采取迟迟不予验收、长期拖欠资金等手段违反采购合同,让中标供应商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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