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更换中标人 结果与合同不符应追责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4-07-15 16: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常见问题及解答专题(三)
第五类 评 标
问题17 某采购代理机构将三个同类型投标品目合并成一个大包来招标,评标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四人,项目业主代表三人。共十六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经协商提出,为节约时间和保证投标文件审查质量,四位专家每人各评审四份,其余三位业主代表可自选投标文件。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为了节约经费和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常常把几个独立的项目合并成一个包来招标。
上述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比例不符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其次,四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每人评审四份投标文件不符合"独立评审"要求,这种孤立评审有可能产生评审疏忽、遗漏或者偏见等不公正后果。
综上分析,本次评审不符合相关规章要求,应判为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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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问题18 某货物类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各投标人分值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按除去最高分、最低分,选取中间分为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在评标过程中,该项目的判定方法不是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其结果违背现行规章规定,评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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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笫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问题19 评标结果出来后,前几位投标人的分值相同,有关人向评标委员会要求重新打分后再评定,怎么处理?
专家解答 考虑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最终评分结果出来后,不允许重新评分或者修改分值。但可以参照有关条款作权衡比较后再作裁定,处理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综合评分法中投标价格较低者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二是可以从技术含量、配置、资质等级、施工方案的高低、优劣决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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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问题20 评标报告是否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拟?
专家解答 许多采购代理机构为保证评标结果能按原定计划圆满结束,在评标后期,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主动提供事先草拟好的《评标报告》,美其名曰:节省时间、可供参考。遇到责任心不强的评标委员会往往也就顺水推舟,欣然照抄,这种做法违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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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类 考察、合同签订
问题21 采购结果出来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并由中标人全程陪同,成员有项目经办人、纪检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随后,考察小组以某些非招标文件中实质性问题为由,否定中标人并要求更换第二中标人为中标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评标结束后,采购人要求增加对中标人实地考察,考察后随即否定原中标人并要求更换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种做法不合乎法律规定。首先,由中标人全程陪同考察违反评标纪律。其次,原招标文件的定标原则中没有考察内容,而且考察过程没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因此此次考察不具有合法性,考察小组无权变更评标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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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问题22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提出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如变动价格或付款条款等)要求,投标人应该怎么做?
专家解答 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要求增加非招标文件内容,是不合法的无效合同,投标人可拒签并提出质疑,质疑无效后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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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笫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七类 跟踪验收
问题23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电梯项目,电梯交付使用后出现多次关人事故,遭到业主的投诉,有关部门复核后,发现货物实际配置和《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链上最后一个重要环节,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后,认为该采购项目可宣告结束了。事实上,采购还未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应和采购人协商好验收事宜,并组织好相关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可能没有按合同履约进行跟踪验收,造成货物实际配置与《供货合同》有多处不符。如果经部门核查,由于更改电梯部件型号、降低配置、变更合同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造成的严重违约行为,除责令供应商恢复原《供货合同》内容外,还应移交监管部门严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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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笫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问题24 某政府采购项目的产品质保期满验收,是否需要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参加?
专家解答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约中均留存部分款额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退还。但常因项目跨越期限较长,验收被疏忽,但余款已经付清,这使得产品后期质保无保障。因该项目中标是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为履行合同中质保期到期验收合格后退还质保金的规定,建议由原评委会的相关专家参与验收,以免因为后期质保问题引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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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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