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前应质疑 评标基准价有明确规定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4-07-22 14: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常见问题及解答专题(四)
第八类 质疑、投诉
问题25 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未署真实姓名,此投诉是否应该受理?
专家解答 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未署真实姓名,明显不符合受理投诉的基本条件,故该投诉不予受理。
另外,有些投标人因惧怕"报复"或影响以后的投标,常不敢以投标人真实单位、真实姓名投诉而被不予受理,丧失了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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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题26 未经质疑的事项投诉时可否不受理?
在质疑有效期内,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未经质疑的投诉不予受理,这在法律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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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解答 此类现象也比较常见,评标计算中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评标结果应无效,并予重新组织招标。
这在当前评标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注意《招标文件》制定条款的前提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章。
招标文件规定出现失误,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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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评审的通知》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问题28 某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有意漏报招标文件规定的配套项目费用,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再提出,未中标供应商知晓此事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以不知情为由不予答复,质疑未果后,未中标供应商遂向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该项目投标人为降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少报或有意漏报规定包含的项目费用。如自动扶梯桁架的外包装饰板、电梯井道改造等项费用,在中标后的合同签约时再提出。此投标文件应以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判为无效投标。财政部门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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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9 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采购负责人、评标委员会主任、纪检部门对评标结果再次审核,并变更中标结果,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为了避免评标结果有悖于法律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是可以的。复核中如发现明显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的错误,投标人可以通过监督部门向原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复评,甚至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随便否定、变更评标结果,那是法律所不充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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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问题30 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远远超过市场价格,遭到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处理?
专家解答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某些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的中标价格过高。
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市场调查,核实该类货物市场的大致平均价格,查找本次采购造成高价的原因,如果是非刚性因素(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需要等)造成的价格过高,应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应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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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九类 非招标采购方式
问题3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哪几种?适用范围是什么?
专家解答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上述三种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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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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