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通知书可澄清 竞谈采购需求允许变动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4-07-28 16: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常见问题及解答专题(五)
第九类 非招标采购方式
问题32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变动?
专家解答 在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中,评审专家可以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使得成交价格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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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问题33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询价采购方式有何新规定?
专家解答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提交截止之日可作相应延期以满足采购的需求,使得双方交易更诚信、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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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题34 某政府采购项目选用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时能否用综合评分法决定成交候选人?
专家解答 询价也是一种政府采购方式。招标文件中选用询价方式,则应按询价规定条款评审。采购人可能会提出"质量和服务"不相等的理由,而要求以综合评分法决定成交候选人。但法律的前置条件是"符合采购需求", 评判原则是"报价最低"。
因此,选用询价方式,评审中又以综合评分法决定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法律要求,评出的结果应该无效。
另外,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如质量和服务不相等时,可将不相等部分折合成货币值后,再按报价最低的原则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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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笫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问题 35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谈判过程中供应商能否退出谈判?
专家解答 已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在不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新规做法更具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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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问题 36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与《政府采购法》相比较,在谈判过程中对实质性变动的规定有何新变化?
专家解答 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这些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相比有较大变动,更具人性化,使供需双方互为双赢,也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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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问题37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多了什么规定?
专家解答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此条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管理环节,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对下属单位的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有审查的责任,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增加了管理程序,目的是从严规范和管理此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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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问题38 关于保证金问题,《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专家解答 对于保证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则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的交纳时间、形式、金额,以及联合体交纳的方式,并就退还的要求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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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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