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存在哪些问题?
■ 履约验收怎么验
违背招标文件签合同影响履约质量
当前,履约验收环节存在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主要有供需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不符,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改或另行订立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以次充好,不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等问题,还有部分采购项目出现没有单位去验收的现象。
在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周慕良看来,只要前期工作扎实,如采购需求精准,标书制作科学合理,后续履约验收就会比较顺利。
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告诉记者,从2012年开始,该中心每年都会抽一些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进行履约检查,抽检的项目数在10个左右。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少数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履约,以采购计算机为例,供应商存在侥幸心理,有给采购人安装盗版软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被发现,结果在验收的环节被专家发现了。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十分重视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在该中心主任叶剑明看来,集中采购机构要善于抓关键环节,注重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固然重要,但项目后期履约验收管理更应加强。该中心自去年9月份全面开始项目抽验,每个月都要抽验6至8个项目,这对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履约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私下更改采购结果
"采购双方私下更改采购结果,中标后一个月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需到监管部门备案,在审查备案合同时,我们发现,合同与中标结果存在较大出入,呈现的问题较多。"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举例说,如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交货时间为当年的9月份,但采购合同签的交货时间是第二年的2月份。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商量,更换采购产品。还有的采购人不满意中标结果,给中标供应商设置各种障碍,提出一些超出合同之外的要求,供应商能接受的就签了合同,接受不了的,就上升到了投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说,采购合同结果与采购文件不符,采购双方私下订立背离中标结果的合同等问题,确实是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亟待破解。职责不明致集采机构背黑锅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看来,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有时会出现谁都不管的问题。在整个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参与的较少,没有决定评标专家组成、开标、定标等权力,让他们去验收,动力不足。而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们没有法定赋予的职能,也缺乏专业的验收人员,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今后进一步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因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时,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作为项目履约验收这一主体的职能,这给后续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弊病,致使采购项目出问题时,集中采购机构常会"背黑锅"。他提出,制度设计怎样更科学合理,各方职责明确值得思考。(王少玲)
验收环节薄弱 供应商偷梁换柱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都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规定不细,约束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履约验收环节,收而不验,验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
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某些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手段谋取利益。另外,验收工作中,部分采购项目存在供货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未经省财政厅审批采购单位私自改变采购产品数量或采购单位执行部分合同内容、但要求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等问题。(范东)
"五重五轻"影响验收效果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重形式轻内容,走马观花不负责;重数量轻质量,标准降低难发现;重"硬件"轻"软件",服务条款待落实;重结果轻流程,中间环节存隐患;重验收轻整改,问题依存未纠正等。
验收内容不全面、验收工作不细致、验收人员不尽责都会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最近发生的某民政厅采购的发霉面包一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王勇)
缺第三方介入 权利寻租有空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履约验收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采购单位是拟采购项目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做法一般是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一方面,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对验收的效果无法取得较为公允的评判,可能导致验收流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等。
多数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履约验收,明显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张瑾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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