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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以上单数”即五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11-05 15:5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主持人:有供应商反映,他在某地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当次采购项目组成的谈判小组只有三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解释“三人以上的单数”包括三人。供应商对解释存有疑虑,想知道该如何理解?
 
  答: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政府采购法》对招标采购方式下的评标小组人员组成并未规定,但在《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做了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以上规定表述明确,按理说不应出现分歧,但某些地方因为专家人数缺乏、理解有误等原因,出现“三人以上的单数包括三人”的说法。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指出,单从对法律规定的一般考虑来说,“三人以上的单数”即五人,并不包括本数。他同时补充,在法律规定中,关于“以上、以下”等,若需要包含本数,有关法律都会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从字面意思去理解。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非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询价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均为至少五人的单数;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即七人。不少地方在开展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时,组织的评标委员会只有五人,这显然是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若该供应商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当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包括三人”的做法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除了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人数做出规定外,还对“小组”、“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了明确,如《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也应满足这方面的内容。

  《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何理解“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财政部有关专家解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是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代表应占不大于三分之一的比例,如评标委员会为九人,那么经济技术专家至少为七人,采购人代表为两人。这样的规定实际是削弱了采购人代表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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