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政府采购节支率
作者:刘锋 发布于:2008-06-20 15: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节约资金效果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事项之一,也是评价各地区政府采购业绩重要指标之一。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效果是通过政府采购节支率反映的,政府采购节支率是采购项目预算价与该项目的最后中标价之差再除以采购项目预算价的比率。到底政府采购节支率的比例多少为合理,据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实践表明:实行政府采购后,政府采购节支约率一般都在10%左右。我国2002年至2007年政府采购资节支率平均也为11%左右,
目前,各地区均在不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实际上也都要求各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逐渐精确已经成为必然,在这样的背景下,是否会有越来越多地区的政府采购节资率也出现大幅下降的情形,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些担忧,毕竟资金节约的效果也是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一个方面。
那么,随着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入,在政府采购预算不断细化,不断科学准确的情况下,如何突破政府采购节支率提高的瓶颈,笔者提出以下的四点建议。
打包同类需求 促规模增效益
我国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采取哪种形式,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自行开展采购活动。
但在实际执行中,集中采购机构往往接到单个采购人采购需求后,直接按照其需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即使有打包采购的情形的,为方便工作,大多是针对同一采购人不同采购项目进行打包。那么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有这样三点:一是集中采购机构的本身“规模采购”的意识不强,更多地习惯于现行常规的操作模式,无法形成规模优势。二是各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时间相对分散。三是很多通用产品已经实行协议供货的模式,由采购人自行开展政府采购,该种情形根本无法形成采购的规模优势。
就此点,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作努力: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应该从根本上改变采购习惯,对能够打包归类的不同采购人同类采购项目一定要合并采购。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形成采购规模,求得最大节约资金效果。二是对通应制定通用产品的统一配置标准,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遵循统一配置标准。以美国政府采购为例,各部门采购电脑、汽车、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等通用产品,都要执行 GSA制定的政府采购配置标准。
慎用评分方法 促低价提效益
财政部2007年初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该文件充分显示了财政部对政府采购项目价格问题的高度重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文件同时强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
那么现实中执行情况如何呢?应该说各地均严格地执行了法律、法规和《通知》的要求,但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设定价格分值时,一些地区将价格分的比重是设在规定的30%-60%的幅度内,但大多向下限靠拢,有的直接就是定为30%。诚然,这种做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也具有两大直接的好处:一是极大地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因为政府采购不能一味追求价格低而忽略服务质量等其他因素,二是规避了“不良供应商”恶意报价而造成不良招标结果。但是,在这种价格占较低比重的评分方法下,最后的招标结果,就有可能出现非最低价中标、甚至出现高价中标的可能,当然,中标价与预算价也会十分接近,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率,自然不会很高。
就此点,笔者建议,应该慎用“综合评分法”,对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直接运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而对于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在制定评分标准时,也不应一味无原则满足采购人的要求,在技术、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价格分的比重定得高一些,应该将价格所占的比重尽可能的向上限60%靠拢,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尽可能促进低价中标,即使不是最低价,也应该是相对低价中标,加大中标价与预算价的差额,达到更好的资金节约效果。
实时监控价格 促规范添效益
协议供货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这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数量较多、采购次数频繁、采购人需要层次不一的难题,加上方便采购人、采购效率高等优越性,越来越受到采购人的欢迎。
但仅就协议供货这种采购方式本身而言,虽然颇具优势,却也其有“先天不足”,这种采购方式实际上是把政府采购的执行权交给了采购人与供应商,较容易出现采购产品高价,原因有二:一是主观原因,采购人明知所采购的产品为高价,却因为与协议供应商有某种“猫腻”而故作“视而不见”。二是存在协议供货商不按照市场行情及时更新价格的可能,而导致政府采购的产品高于产品市场实际售价。
就此点,笔者建议,一是加大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在做好年度检查的同时,要推动日常检查工作,对明知故犯、不执行协议供货价格的供应商。二是尽可能缩短协议供货公开招标期限,特别是对计算机类、电子产品类以及其他价格波动较快的产品尽可能做到半年一定,或一季一定甚至更短的招标周期。三是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实施严格的监控管理,要求协议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更新并上网公示,同时,开通网上投诉平台,发动广大采购人共同监管产品价格。
采取有效手段 促竞争保效益
在现行政府采购实践中,时常出现一些公开招标因为来参加的供应商家数不足,只好改为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的情况,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价格就很难降低,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效果就不会明显。
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这样几个:一是政府采购制度日趋规范,节约财政资金的宗旨和固定的“游戏规则”让许多供应商觉得“无利可图”。二是采购人在提出采购要求时,过多地强调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配置参数,有意识地设置了一些技术限制性条款,使得可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事实上减少”。三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局限性导致询价等其他方式的信息公开不充分,从而使知悉采购的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
就此点,笔者建议:一是对于采购人在填报采购需求故意提出倾向性的采购技术参数和过高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应及时加以制止和修正。二是尽可能实现信息公开,对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也应该最大限度的公开采购信息。通过以上方式,最大限度的吸引供应商前来投标,形成充分竞争,降低中标产品价格,有效节约资金。
当然,提高政府采购节资率的方法还很多,如推行电子化采购、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监管等等。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在日常采购工作中充分重视这一问题,即使部门预算细化全面精确之时,我国的政府采购节资率仍然能够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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