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府采购应学学“救灾采购”
作者:林右林 发布于:2008-06-27 11: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财政部发文要求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救灾采购”强调的是政府采购信息要完全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只有公开,才有利于监督;只有监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同时,“救灾采购”所强调的正好切中了时弊。因为时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还做得很不够,“暗箱操作”仍然普遍存在,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正常的秩序,助长了腐败现象,使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了一句空话,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怎么不令人深思呢?
君不见,有的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够,重视不够,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等同于新闻、简报信息看待;信息公开仅局限于一般性的动态信息和文件的公开,至于采购的品种、数量、单价等核心内容公开不够。有的没有出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之类的办法,更没有出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量化指标、评估标准、考核办法等,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可有可无。有的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致政府采购信息有时公开,有时不公开,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还有的虽然进行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但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本来应该在全县市公开的,却只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本来应该在地市一级公开的,却只在本县市一级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大打折扣,具有欺骗性。等等这些政府采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又影响了采购的质量,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还导致了腐败行为的发生。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性质是公开、公正、公平。而公开是首要的,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有效保证公平,也才能体现公正。为此,各县市必须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毕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既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又是一项不断要求创新的工作。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让所有供应商有平等获取采购信息的权利。因此,各县市除了采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外,还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咨询服务台、电子屏幕、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上,至少要做到:政府采购招标信息要公开,要把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及数量、采购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供供应商是否参与投标作参考;采购结果要公开,要公布中标人和中标价格;投诉处理结果要公开,方便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同时,还要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及时”的,要“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便真正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把政府采购打造成“阳光工程”,既能节约资金,又能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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