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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七):竞争性谈判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03 10: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十、谈判
  
  (一)第一轮谈判
  
  谈判小组按已确定的谈判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谈判,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重要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谈判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在第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来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二)谈判文件修正
  
  第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代理机构通知响应供应商集中,谈判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谈判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响应供应商,给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谈判情况和谈判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谈判。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三)第二轮谈判
  
  谈判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谈判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二轮谈判谈判小组未能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对谈判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三轮谈判。以此类推。
  
  (四)最后报价
  
  成交候选人作最后报价,密封递交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顺序,形成谈判报告。
  
  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终止后,采购人需要采取调整采购预算或项目配置标准等,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谈判过程由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将谈判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后,根据谈判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没有书面回复的,代理机构可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十二、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十三、发出成交通知书
  
  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响应供应商。
  
  成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中标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公告发布期内,供应商对成交结果、谈判过程有质疑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受理、答复和处理。
  
  十四、谈判资料备案
  
  代理机构在谈判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谈判专家评审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情况反馈表》等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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