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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十):质疑和投诉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03 10: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核实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答复
  
  采购人、代理机构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回复质疑供应商,并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五、供应商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供应商(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六、财政部门受理投诉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本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在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财政部门、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投诉调查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入、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八、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入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子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属于虚假、思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子以处罚。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倍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部门将全部投诉资料归档保存。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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