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十):合同签订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03 10: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核对采购文件等资料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核对中标(成交)通知书与评标报告的内容是否一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二、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法》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商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拟定,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及其委托人签订合同的,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根据《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记录和处理。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对供应商处以罚款,根据《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记人不良记录和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万得超过三十日。
  
  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而废标,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纠纷先内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执行。
  
  四、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各执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采购合同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合同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到少保存15年。
  
  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