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十二):履约验收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03 11: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一、成立履约验收工作专班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纪检、财务、装备等部门3人以上人员成立履约验收工作专班。
工作专班设置1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工作专班人员进行分工,对验收工作进行安排,负责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直接参与采购项目方案制定、评标、定标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
工作专班设置2人以上验收入,分别明确各自责任,负责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
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专家或部门参加验收。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工作的,代理机构组织、配合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二、制定验收方案
工作专班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前,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规定验收纪律,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
三、组织验收
工作专班应在到货或服务结束后迅速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按照职责分工对每项验收事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及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在验收或使用中发现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的;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和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验收人员应在相关验收事项后注明违约情形、并立即通知供应商。
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及时纠正或补偿的,经工作专班同意,可免于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代理机构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等违法情形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供应商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在履约供货中获取不当利益的,处以罚款,记录供应商诚信档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因验收(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自行负责,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故意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验收,故意推迟采购顶目验收时间,故意拖延提出资金文付申请时间的,赔偿供应商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
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
代理机构在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关违约、违纪、违法责任。届于配合验收的,对采购人在履约验收工作中出现的违约、违纪、违法行为,相应承担近带责任。
四、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工作专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工作专班负责人分别签字并盖采购人公章。
由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有质检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验收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五、验收报告及资料备案
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委托验怍的代理机构分别备案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在验收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副本和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履约验收工作中,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有违约、违纪、违法行为的,采购人应将处理结果和和相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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