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十三):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预算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本级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同级财政部门发布。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指导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部门预算单位是否单独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表;是否将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全部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单独编制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四)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采购人提出的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对其进行审核。
二、政府采购计划环节
(一)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1.审核采购入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即是否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否符合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是否符合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否符合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等。
3.审核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内容是否全面(项目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时间、技术要求),要求是否清楚,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是否签署。
(二)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属于集中采购日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采购。
(3)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亡药品、医疗耗材类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资掐)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4)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根据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填制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后,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
三、政府采购执行环节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委托。
2.招标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及时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
3,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4,确定邀请招标投标供应商环节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5.开标、评标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按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②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抽取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的名单保密。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评标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开标、评标过程中应当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但不得干预正常的开标、评标工作。
6.定标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资料时,如发现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评审方法或标准,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评审方法或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发布的中标公告备案工作,审核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招标项目备案资料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二)竞争性谈判
1.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委托采购。
2.成立谈判小组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监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3.谈判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及时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不符合政策性、公正性、准确性,或带有明显倾向性、排斥性,以及未能清晰载明评审标准等情况时,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交代理机构。
4.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
5.谈判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谈判的任何一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督谈判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
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谈判工作。
6.确定成交供应商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采购资料备案工作。审核采购人是否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成交公告进行审核或备案工作,并监督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询价采购
1.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委托采购。
2.成立询价小组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询价小组。
3.询价文件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询价文件及时备案。
4.发布询价采购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信息公告。
5.询价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询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透露询价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督询价过程中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询价工作。
6.确定成交供应商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询价采购资料备案工作。审核采购人是否按照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进行审核或备案工作,并监督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委托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采购人,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委托。
2.确定成交供应商
(1)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人和单一来源供应商的协商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及时备案。
四、签订合同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规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并及时备案。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采购人通过网络填制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表》,以及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合同书》副本、《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并通过网络出具《政府采购确认函》。采购人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到国库收付部门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拖延《政府采购确认函》的下达,影响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在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投诉处理环节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处理投诉事项。
(二)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方式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
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十四)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五)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六)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十七)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十八)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子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十九)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十)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责任产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如鉴定费等)。
(二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泄漏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十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环节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评审专家管理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将认定的评审专家名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依法依规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八、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环节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并得以实施,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参照集中采购机构险查考核的要求和方法。主要内容是: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是否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是否与供应商违规串通,有关部门检查中是否提供虚假情况;收取代理费用是否合理合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应严肃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应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五)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违反《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询私舞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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