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采购应设“报价”保证金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08-07-03 11: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由于在当前的有关采购政策中,缺少要求被询价对象交纳“报价”保证金的规定,因而,导致在日常的询价采购活动中,各种随意“报价”、随意放弃中标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对此,笔者认为,对被询价供应商的“报价”行为也应通过“报价”保证金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
询价采购易发生的违法行为
1、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从询价采购的主要过程来看,被询价的对象只需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填报“报价通知书”即可完成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过程;而采购代理机构也只需根据被询价对象报送的“报价单”进行评标,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法定原则就可确定成交的中标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在整个“询价”过程中,被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措施的约束,这就直接导致少数被询价对象在其报价时,往往先是为了“抢标”而放低报价,而在中标后,当发觉业务油水不大时,却又轻易地放弃其中标资格。
2、共同高价“围标”。询价采购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格统一、市场供应比较充足、价格变动幅度不大的一些商品而实施的一种采购方式。因而不少地区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当地,而没有向外地供应商去询价。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商品,如,电脑、办公家俱等等,在不少的地区,其供应商的数量并不是太多的,这就导致那些“同行”的供应商们,为了避免“多败俱伤”,就私下里订立了“攻守同萌”,当其中有的供应商收到“询价通知书”信息时,就立即相互通气,商定报价指标,以共同“高价”围标,然后,大家再“分享”中标人“好处费”等。
3、第二中标人“收买”第一中标人弃标。由于被询价的供应商一般只有三、四个左右,因而在公布询价结果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报价低于第二报价人报价的幅度较大时,第二报价人为了能以高价中标,就会用各种好处费,以分成等方法暗中“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而第一中标人有时也感到报价过低,利润甚微,如能从第二中标商手中毫无成本地获得一点好处费,即使放弃自己的中标资格也很值得,于是,第一、第二中标人就会“一拍即合”,进行暗中勾结作弊,以共同侵占采购人的利益。
“报价保证金”的作用和效果
1、防范被询价的供应商随意弃标。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如果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报价的同时也必须交纳一定的“报价保证金”,否则,“报价单”就没有合法效力,那么,在供应商的报价获得中标资格后,他们就不会轻易地放弃中标资格,否则,一旦“报价保证金”被没收,他们有时就会得不偿失。
2、提醒供应商慎重报价。一旦规定报价必须要同时交纳“报价保证金”,而中标后又不能放弃中标资格时,那就能迫使被询价的供应商更加“慎重”地报价了,因为如果供应价格“报”高了,报价就缺乏竞争力;而如果供应价格“报”低了,一旦中标就会无利可图,因而,只有慎重报价。
3、遏制供应商暗中作弊。由于“询价采购”活动的不少操作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牵制机制,很容易滋生出舞弊行为,而其中又有不少的存在问题却又够不上利用法律手段处置,甚至于有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上的制裁措施,对此,通过设置“报价保证金”就能达到抑制舞弊行为的目的。
“报价保证金”的金额设置
“报价保证金”是出于约束被询价供应商的“报价”行为、督促其严格执行或认真重视“报价通知书”中有关报价要求而作出的。
为此,笔者认为,“报价保证金”的金额设置一般不宜超过被询价对象经营采购项目所得的“净利润”,只要能达到这个利润水平,对被询价对象来说就已构成了一种苛刻的约束力了,因为,一旦“报价保证金”被没收,即使供应商继续经营这笔业务,其结果也将分文不赚,说不定还将亏本,这样一来,他们倒还不如安分守己,老老实实地“报价”投标。而如果“报价保证金”标准超过采购项目的一般市场利润水平,则过高的“报价保证金”就会影响到被询价对象的资金周转。因此,“报价保证金”的最大限度不宜超过采购项目的市场利润水平,由于一般的询价采购金额不是很大的,为此,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其设定为投标报价金额的10%。
“报价保证金”的简易程序设置
1、告知环节。询价采购代理机构在向被询价对象发出“报价通知书”时,要在该“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询价对象在报送“报价单”时,要一并按其报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报价保证金”,同时,还要向被询价对象说明交纳该“报价保证金”的目的,以便于供应商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2、退款环节。在“中标”对象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向各个未中标的询价对象通报本次询价采购情况的同时,要一并通知各个未中标的询价对象领回“报价保证金”,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退款,凡违规者,不但要向供应商支付利息费用,甚至于有时还将赔付相关的经济损失。
3、结转环节。对经评审后,“报价”中标的供应商,其“报价保证金” 不再退还,而是将其转作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以进一步约束和督促中标供应商继续严肃、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待其完全履行了合同或协议承诺的义务后,再按规定退回该笔保证金。
4、没收环节。在潜在供应商的“报价”过程中,如果存在着相互勾结、暗中作弊等行为的,或在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报价保证金”就要被没收,同时,对情节严重的,还要通报批评,甚至于还要将其列作“黑名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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