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不能一刀切
作者:吕梦吕 发布于:2008-07-08 11: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报载:记者昨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今后,新建和改扩建后的校舍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不得实行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而应根据工程预算、基本建设成本确定合理价中标,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见2008年6月13日《都市消费晨报》)
校舍建设不得实行最低价招标,也许有人认为这条“禁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为该条规定了中标人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有一条就说“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依笔者看来,这是一种误解。因为这条规定后面还有一句话,就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低于成本价的,是不能实行最低价招标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最低价招标都低于成本价,显然这样的最低价招标是不足取的,也是有违《招标投标法》之规定的。因为《招投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也明文禁止招标人要求或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可见,实行最低价中标,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政府采购投标,不宜推行最低价中标。
当然,高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被应用到了,并体现了一些优势。但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招标,甚至有些高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招标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如容易诱导恶性压价竞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等。特别是容易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为一些投标商以不切实际的低价取得了承包权后,却无力按照所报低价完成项目,以致造成“低价低质工程”或“钓鱼工程”,影响了工程质量;甚至有的投标商为了获得利润,想方设法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使用质次价低的建材,导致“豆腐渣工程”泛滥。而有的工程即使完工了,却既会增加维修费,又会影响正常使用,导致投资效益下降。可见,实行最低价招标,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值得深思。
而今,新疆规定,校舍建设不得实行最低价招标,就已经明知实行最低价招标在校舍建设中不可取,而提倡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就是说在评标时,要淡化“标底”,强调“成本价”,按照“合理低标价、不低于成本价”这个标准进行操作,确保中标价是合理的最低。毕竟,《招标投标法》立法的初衷,不是指望通过竞争方式来提高投资效益,不是想通过招投标来降低造价、提高单方投资效益,也根本不是旨在追求中标的最低价。何况,学校是神圣的殿堂,教育部也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坚固和最安全的地方,在灾难发生时让学校成为群众的避难场所。这就要求在校舍建设中永远确保质量第一。为此,校舍建设不能实行最低价招标,而应该根据工程预算、基本建设成本来确定合理价中标,以确保校舍建设的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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