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心理要不得
作者:鸿其 发布于:2008-07-09 09: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某地为迎接大型运动会的召开,开工兴建一个先进的体育场馆。按照规定,采购人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接受政府采购监管,但采购人认为这是关系政府“面子”的大项目,即使不走政府采购流程,监管部门应该也不会太为难自己。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工程完工后,由于当地严格执行“无预算计划不采购”,财政部门拒绝支付工程预算款。工程资金庞大,采购人压力很大,采购人的中层官员出面也不行,最后只能由主要负责领导亲自到财政部门认错,并补办了政府采购手续。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采购项目本来达到了公开招标标准,按规定必须走公开招标程序。但由于项目没有申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也是单位自有资金,采购人认为监管部门关注不到这个项目,就直接找曾有与自己有过合作的供应商简单谈判成交了事。同样令采购人没想到,这件事还是被监管部门发现,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该项目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这时直接负责的官员只好不得不到处认错、写检查,最后虽然没有被正式处分,但也搞得非常狼狈。
其实,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这些事情说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政府采购监管也日益完善,政府采购流程中很多原来存在的漏洞正不断被堵上,再想按原来的老“经验”规避政府采购,“难度”越来越大,代价越来越高。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是用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部门负有维护制度、规范秩序的职责,在监管工作中对于同属政府“同仁”的采购人,通常都是很宽容的,并不会刻意去难为或刁难采购人。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有意无意地忽视政府采购的规定,寻找各种可能来规避政府采购,这样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采购人应该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老老实实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该报预算就报预算,该做计划就做计划,该公开招标的不要想走捷径,操纵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事情不要做,尊重评审结果,尊重中标成交供应商……法律规定的义务都尽到,就不会有什么麻烦会落到自己头上。这样,采购人就可以安享政府采购的良好成果,不单是取得好的采购结果,而且领导和下属都可以得到政府采购制度的保护,每天安心做事开心工作,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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