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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措力促国货采购政策的执行

作者:石宝荣 发布于:2008-07-11 10:4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实际工作中,各种盲信国外品牌、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总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实施。对此,我们应采取多项措施有效遏制擅自采购进口产品行为,以保障国货采购政策的严格执行。
  
  1、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购外国产品的,以进口货物投标的标书无效。《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此,采购人如果经批准允许采购外国产品的,就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采购进口产品,以便潜在投标人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要求。而如果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未涉及到需要采购外国产品条款的,则就默认所采购的项目都为国货,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对此,有关方面必须要加大宣传力度,并给予必要的提醒。如果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提醒不予以重视,那么,凡擅自以外国产品投标的标书一律视为无效标书。
  
  2、即使遇到特殊需求而要改用进口产品的,也得先行报批手续。由于财政预算的编制,是不可能将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具体情况都考虑得十分全面和周到的,为此,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是允许依法对其进行调整的。
  
  对此,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预算执行中,根据其职能或事业需求,需要改变原来已批复的预算,调整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时,采购人必须要在采购之前打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详细地说明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原因,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和手续,而不得擅自采购外国进口产品,或先买后批。
  
  3、中标品牌及中标商的推荐表要作为采购资金的申拨依据,以防擅自采购外国产品行为。要有效遏制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就必须要求采购人在申拨采购资金时,要将中标商的推荐表及中标产品的品牌等同时报送给财政部门作为审核附件,以让财政部门在办理采购资金拨付工作的同时,对采购人遵守国货采购政策的情况再次进行审核把关。
  
  4、凡发现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在向采购人批复采购预算时,必须要向其重申采购预算的法律严肃性,要求其在预算执行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同时明确其采购国货的责任。凡财政部门没有批准采购人采购外国进口产品的,采购人不得擅自或变通手段采购外国进口产品,否则,财政部门不但不为其安排和支付采购资金,而且还要对采购单位、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
  
  5、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有关采购监管部门要全程跟踪监督。在合同履行阶段,特别是合同的验收环节,也必须要加强监管,如放松对这一环节的监督,偷换外国产品项目、调剂外国产品的行为还是有可能发生的。对此,必须要强制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过程和结果都作为申拨采购资金的附件上报给财政部门审核,以防范擅自采购外国产品行为。
  
  6、对目无法纪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采购外国货物条件,或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就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行为,必须要严肃追究相应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采购人涉嫌违法或腐败行为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司法甚至于刑事责任,而对涉嫌暗箱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轻则要处以罚款,重则暂停或取消其采购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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