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资格应该怎样审
作者:吴生权 发布于:2008-07-17 16:1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法》(第6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济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上述规定,列出了资格性条件审查的对象、内容和担负审查责任的主体,即审查对象为供应商;审查的内容即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采购人、评委是承担审查责任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审查职能,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及。资格性条件审什么?由谁审?涉及到当事人的职责、招标进程以及担负审查责任的主体的专业判断、职业道德问题,很难把握,在评标过程中,资格性审查时间拖得过长,降低了工作效率,评标过程虎头蛇尾,最后不得不草草收场。
资格条件是供应商能否参与投标的首要条件,招标文件只能售予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笔者认为,应将资格性条件分为两部分:一般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一般性条件包括经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证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书等资料,实质性条件包括产品性能及规格、业绩证明、财务状况、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等。这都属于资格性条件审查的范围。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实施对一般性条件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耐心做解释工作,不发售招标文件,确保能进入招标会场的供应商具备了一般性条件,这样做,一方面减少评委对资格性审核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供应商节省了不必要的人力和费用开支,不会出现供应商因一证不全或不符要求,而使之前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在评标开始即遭打重创。因为,标书一旦发售,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即确立了合同关系。而对一般性资质条件的审查,无需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只要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此项工作并非难事,可以明确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对于第6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2、3、4、5项即实质性条件,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时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核实,且对评标工作有极大影响,审查工作应由现场评委来完成。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很难把握。一般认为,只要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附有一定数量的销售合同、客户名单、用户反馈意见、有关证书等即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因为这项资格很难把握,往往给一些不法供应商制假创造了条件,假业绩、假合同、假证书在投标文件中随处可见;会计报表五花八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和未经审计的、电脑打印的和手抄的、缺页少行的、逻辑关系混乱的等,漏洞百出,需要评委们作出专业判断;我们2007年在代理某局档案秘籍架招标项目,A供应商工商登记时间为2006年4月,但经营业绩显示其从1998年起就生产经营此类业务,且2006年业绩惊人,对此,有四家供应商联名反映A投标文件不实情况,后经调查,确认A以他人业绩变造成自己的,被取消投标资格。至于会计报表,有相当一部分只能作为一张废纸而已。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同样可以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在评标时很难把握。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因没有具体规定,供应商无所适从,复印一堆税票和社保金缴费单的,到税务局、社保局打便条、开证明的,有的时间是几年前的。因为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很少有供应商在此扣分的。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济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更是纸上谈兵,没有哪家供应商会自曝短处。
办法和措施:
规范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在其他媒体公告的应视为无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备案;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性条件应完全一致,要尽可能具体、通俗易懂,便于操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查验投标人的相关证照原件,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具备一般性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方可购买招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把好招标工作第一关。
明确把实质性资格性条件审核列为评委评标工作的重要职责。评委应当充分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判断、专业经验认真审查,客观、公正对待每一个供应商,减少投诉的发生。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制定一套操作方便、富有实效的统一格式的证明材料,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重要依据,在取得物价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工本费。这样可以减少资格性审查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从2007年起,工商部门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在企业工商年检时不再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而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大多需要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企业不得不临时请注册会计师对报表进行审计,因时间紧、任务重,审计质量大打折扣,无法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流于形式。建议取消这一做法,企业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会计报表即视为符合实质性资格条件。
实行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湖南政府采购网已列举3000多家注册协议供应商名单,这个做法很有借鉴意义,供应商经过申请、审批、上网公示、公告等程序,说明其已具备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基本条件。虽然已注册的供应商具备了投标资格,并不意味可以省去资格性审查程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已注册的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要适时删除,保证信息时效性。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采购人只能根据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拟购产品规格、型号、数量,配合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不参与对供应商资格性条件的审查工作,减少采、供双方共同作弊的机率,同时,第68号第二十三条应废止。
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以骗取中标供应商的打击力度,净化政府采购市场。
总之,专业化的招标文件,规范化的采购程序,标准化的采购合同是解决资格性审查的关健,是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风险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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