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和人员行为规则(摘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18 09: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二章 采购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则
第九条 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对本级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采购单位选用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中规定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以及相应的采购程序进行。
采购活动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采购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的,需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采购单位不得先采购后申请或预先确定供应商后虚假履行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采购项目需求文件,协助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按照规定确定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或串通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第三章 集中采购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则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按照协作与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项目验收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法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规范的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客观、真实的记录和反应政府采购活动过程及其结果。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评标(评审)在严格保密及不受外界非法干预或影响的情况下进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的评分记录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但不得干扰和影响评标(评审)人员的工作,不得发表影响评标(评审)人员公正客观评审的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篡改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内容。
第五章 供应商
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则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提供贿赂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第六十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与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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