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联合体评标应取各方“强项”

作者:晏子菲 发布于:2008-08-18 14:1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这一条款无疑为曾经无缘于政府采购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机会。借此良机,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以“联合体”的面孔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赢得了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市场竞争。
  
  然而,对联合体投标,究竟应该本着什么原则对其评标却是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专家坚持取各自的“强项”,他们的理由是,既然是联合体投标,为的就是优势互补,取联合体各方的“强项作为评标依据理所当然;有的专家的观点与此相反,他们坚持应取联合体各方的“弱项”,因为“木桶理论”中的“最短木块”决定最大储水量,“最短木块”才能真正衡量联合体的履约能力;还有专家属于中间派,他们认为,在资格性评审时应取各方的“强项”,对非资格性评标要素则应取各方的“弱项”,理由无外乎是做到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保证采购质量。
  
  遵守法律要理解法律的指向性。笔者以为,对联合体投标的评审,应该取各方的“强项”。
  
  每一部法律都引导着国家机构的发展方向,任何一条法文的产生都有一定的指向性。作为执行法律的广大机构和个体,不仅要严于执法,更要理解法律意图,才能不至于“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法律鼓励实力还处于“发展中”水平的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势参与政府采购这一需要“发达”实力的活动中来,目的就是给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这场“国宴”的入场券。这一政策表明,国家在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要让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商业圈,要更好地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发挥联合体各企业的特长为具体的采购项目服务。
  
  那么,在操作过程中,我们就不能打着“公平竞争”的旗帜,对联合体中的弱方过于挑剔和苛刻,更不能“阴奉阳违”,忽视对政策的正确解读。
  
  本着扶持的思想,在评标过程中持乐观的态度,才是我们对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应有的态度。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一大批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成长起来,这对整个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无好处。因为中小企业的成长不仅能壮大全国经济实力、优化经济结构,更能优化政府采购市场,打破目前大企业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竞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