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亟需注入“防腐剂”
作者:宋勇 发布于:2008-08-28 10: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年5月,某地纪委、监察厅根据群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该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等4名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案件。
这桩集中采购机构腐败案中,三人受党纪处分,一人移送司法机关,其情节极为严重。之所以有腐败产生,究其原因,固然有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漏洞,恐怕最重要的原因,还是法纪意识不强。其表现为收受供应商贿赂,向供应商透露招投标信息、暗箱操作招标投标、帮助供应商协调资金,为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我们不要忘记,政府采购最终目的就是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而供应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采购市场份额,因而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以致供应商以商业贿赂“糖衣炮弹”--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来攻击采购从业人员,密谋串通,势必滋生腐败。这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阳光下交易”宗旨。
可见,集中采购处在峰口浪尖,确有必要注入“防腐剂”。作为负责政府采购执行的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具备过硬的道德素质和法纪意识,依法采购。不仅要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操作程序,严肃采购纪律,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牵制,互相监督,而且要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采购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采购水平,增进服务质量,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防范集中采购集中腐败行为,以专业化的采购操作技能,忠实履行采购执行职责,出色地完成采购任务。
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并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方位监管,时时刻刻为其敲响警钟,促使其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实行阳光操作,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筑牢反腐堤防,自觉拒腐防变,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采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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