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废标后的采购如何继续

作者:张栋天 发布于:2008-08-28 10: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废标并不意味着采购活动的结束,除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情形外,废标只是采购活动的暂时中止,还要重新组织采购,采购活动还得继续,笔者以为,如何重新选用恰当的采购方式、如何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是废标后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而处理好上述两大问题,因废标引发的系列问题将迎刃而解。
  
  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定的首选方式。这是不容回避的,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项目废标后仍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组织采购,而不能随便采用非招标方式,废标并不是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藉口。审慎采用其它采购方式,主要适用“除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在决定采用非招标方式之前应分析废标原因,区别对待,如采购项目确定特殊,公开招标无法再次实施,且符合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其它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不能死抱公开招标方式不放。
  
  如某车床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只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第二次招标仍然仅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第三次招标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显然如继续采用招标方式只会是一道没有答案的命题,徒费工夫。监管部门在审批非公开招标方式时,要仔细核查,听取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多方意见,弄清有无人为因素故意导致废标而逃避公开招标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和使用应遵循法定性和符合性原则,首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次之,询价再次,特殊情况使用单一来源方式。
  
  废标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并不能降低操作的规范化水准,必须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合法,真正做到改变采购方式而不影响采购效果。不可“照顾”采用非招标方式。在某些情形下特别是进入评审阶段出现废标的,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地会公开,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保护好这些投标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服务等商业秘密固然重要,但是维护《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则更为重要,“照顾”供应商的利益而采用非招标方式显然是违法行为,应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好地保护原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要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一种是采取完全防护的方法,意即对投标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完全防护,除投标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法获知这些信息。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最低要求的招标项目,则不得启动开标程序,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保持密封状态,原件退还;
  
  另一种情形是因重大变故而取消采购任务的,也不得进入开标程序,招标人不得拆封投标文件,原件退还。另一种方法是事后补救,意即投标供应商的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态,但应采取措施控制信息的进一步公开。
  
  在评审阶段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因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多致废标的,废标发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投标标信息,监管部门要交代纪律,包括监管人员、公证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在内的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传播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否则应视作侵权行为,招标采购单位在应招标文件以专门的条款加以阐明。
  
  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在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方法及标准时不能以照顾原投标供应商为由作出旨在保护原投标供应商利益的偏袒条款,因为任何细微的偏袒均有碍公平竞争,在不影响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对招标内容的具体配置、型号作出适当调整,对评标要素和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后来者与先行者能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减少人为因素造成废标
  
  注意和防范因人为因素、技术因素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废标,采购人务必科学合理地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因采购预算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导致的废标问题。招标机构务必力求规范操作,不得设定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或人为地设置根本无法满足的采购需求,借以限制竞争、保护目标或某些特定供应商利益。评审专家务必秉公办事,在评审过程一定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不可凭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而随随便便地认定某户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于应该认定无效投标的,不能因“同情”而“照顾”其过关。监管部门务必做好现场监管工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供应商应务必认真研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高投标的有效性,确保有的放矢。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