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忙碌了整个暑期 为何功亏一篑

作者:实习记者 刘燕 发布于:2008-09-10 09: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金秋九月,正值一年一度的新生入学时期,各地的各级学校都在暑期铆足了劲,将学校的操场、校舍以及教学设备等盘点一番,该换的换、该修的修,争取为刚进校的学生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这其中的许多大项目都是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的。”某学校后勤部负责人这样表示。的确,自从有了《政府采购法》,各地学校的大宗采购活动都一改往日“无组织无纪律”现象,纷纷投入政府采购的怀抱,感受着政府采购带来的效率与实惠。
  
  负责人遭“围堵”
  
  这几天,某学校的后勤主任可是焦急得很,他没有品尝到整个暑期忙碌的成果,就立即被一批新生学生家长围着追究责任。原来,暑假时为全校几千名新生采购的棉被,被细心的学生家长查出有“黑心棉”。面对赤裸裸的追问,该后勤主任痛苦万分:“早知道会是这样,当初就该好好验收啊。”
  
  事情是这样的:这位后勤主任在暑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听了该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的“美言”、收了他们提供的“好处”,从而对项目验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想蒙混过关。谁知,最后却是“鸡飞蛋打、财德双失”。
  
  在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中,许多采购人都重招标、重对供应商资质的选择,唯独对最后的也是最关键的“验收环节”草率了事,这无异于给了各种禁止的舞弊行为以可乘之机,最终致使采购工作“功亏一篑”。
  
  放松把关“坑害”自己
  
  听着这位后勤主任的懊悔之辞,采购人也该好好提醒自己:采购活动中,千万不能对履约验收掉以轻心,千万不能昧着良心做一些有损自身职业道德的事!
  
  专家介绍说:“对履约环节缺乏严格验收的最直接后果是采购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并纵容不法分子的违法乱纪行为。”
  
  业界专家认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往往在激烈的竞标过程中,作出一些超出其承受能力的承诺以谋取中标资格,一旦中标后,就千方百计“买通”采购人,以放松其验收标准,降低供货要求,从而达到既逃避承诺又赚取利润的目的,根本无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使采购合同流于形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应当在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依法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中标后,暗地里将其合同“倒卖”给其他低资质供应商去履行,自己则从中“中转谋利”;极个别供应商则采用低质、低档甚至伪劣产品履行合同,坑害采购人权益。
  
  专家提醒以此为戒
  
  据了解,现实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符合规范的采购验收行为。比如说,有一些采购人只是在验收时照单签收,根本不履行应有的验收手续;有一些采购人仅验收数量,不重视对质量的验收;还有一些采购人因缺乏应有的验收技能和水平,却又不愿委托他人验收,于是就自己不懂装懂,草草履行验收过程和手续;更有甚者邀请无专业技能的机构或人员参与或代理项目的验收。
  
  除此之外,业界专家提醒,还有一些情况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有些采购人,他们知道要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验收,可并没有邀请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而是请了一些政府采购的监管、纪检监察人员等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尽管这些人员能对验收环节进行监督,但从工作内容上看,他们也只是从表面上和程序上履行了项目的验收任务,而对项目的实质性检查验收则没有做到。”而且,类似案例中的那位“贪赃枉法”者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常有。
  
  种种危害行为,不胜枚举,成为埋藏在采购人身边的“地雷”。试问,您愿意做一个“踩雷”人吗?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