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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额度选择需慎重

作者:实习记者 冯君 发布于:2008-09-23 10: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一采购人单位准备就电视专题片制作这一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采购,在制定标书时,招标文件拟定小组的成员就投标保证金问题发生了分歧。有成员表示,就按照该项目预算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也有成员建议按投标人报价的1%进行收取。不仅该采购人为这一问题所困扰,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很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出现了类似的疑惑。保证金问题也是政府采购投诉的一个“多发领域”。采购人在对待保证金问题上尤其需要慎重。
  
  多种交纳标准并存
  
  作为业内人士,该准备制作电视专题片的采购人和其代理机构的成员都有自己的考虑。为保证采购项目的顺利开展,他们都希望投标人拿出自己最大的“投标诚意”,希望能最大限度的收取投标保证金。但这个最大额是框定死的--1%,参照的基础却可以有多种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方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18号令虽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但却没有具体的对这个“概算”进行细化。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理解“分歧”,也由此造成了目前多种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方式。有将概算理解为采购单位财政预算的,也有将其理解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
  
  是保证公平还是防止偷窥
  
  在以上介绍的这两种保证金收取方式的确定上,采购人有自己心里的一把小算盘。倾向于以编制的财政预算作为参照依据的人认为,投标保证金本来就是保护采购人利益,抑制个别投标人的不法行为的一种手段。对所有投标人应该公平对待,一碗水端平,应该按同一标准进行收取。倾向于按投标人报价收取的人士却认为,按财政预算1%收取,很容易让投标人轻易就偷窥了你的招标大概底价。在实践操作中,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很难衡量。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保证金多种收取方式并存是存在生存“土壤”的。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采购人自己量身而定。
  
  笔者认为,在保证金收取数额上,采购人或代理中心并不一定非要遵循“最大化”收取原则。现在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众供应商都费劲心思的挤进这个市场,他们投标的诚意是有的。要说中标后的履约问题,本身就不是投标保证金所能把控的范围。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责任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后,保证金将退还给未中标投标人。而履约保证金是中标通知书发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与中标人鉴定合同协议书之前,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担保。采购人千万不要混淆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概念。概念清晰后,采购人可能就不那么看重投标保证金了。当然当没有了“最大化”指标设定时,投标人要想依据寻迹,恐怕就是难上加难了。
  
  别混淆投标保证金和定金
  
  据了解,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用保证金条款处罚供应商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归还保证金的时间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且采购代理机构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都特别在乎供应商所交纳的保证金。因为预收的巨额保证金一方面可以合法地为寻租人无风险地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又可长期占用巨额的保证金利息,作为自己“合法”的利润收入。
  
  专家指出, 目前我国保证金还存在性质缺位情况。 首先,采购主体没收投标保证金无法定依据。投标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然而,几乎所有的招标采购文件都有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投标保证金是投标的担保形式,为了保证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能够得到执行而设定的。供应商交付投标保证金只是获得缔约的机会,但不能确定是否能够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而定金属于违约金交付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是由合同当事人给付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将投标保证金按定金罚则执行,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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