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招标和招标人自行招标具体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06 14:08:00 来源:安徽省招标局
答:
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活动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哪些情况将导致“中标无效”?
下一篇:招标代理机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