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将导致“中标无效”?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06 14:09:00 来源:安徽省招标局
答:
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条)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2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为谋取中标行贿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3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4条)
5.招标人违法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才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5条)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7条)
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如上述第3条、第4条、第6条;只有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时,中标无效,如上述第1条、第2条、第5条的规定。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招标代理机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篇: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