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买“贵的” 不能买贵了
“我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对产品的高要求,而高性能的产品往往价格都会比较高,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近日,一位采购人代表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了这样的回音。这话听起来似乎合理,但在供应商提起投诉后,采购人最终却“败诉”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回避问题依然“败诉”
据介绍,9月初,某采购单位对其所需的专业摄影器材组织了询价采购。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共5家,在参与询价的供应商看来,这次采购的竞争还是非常充分的。但成交结果公布后,供应商却惊讶地发现,采购标的的成交价格中,有一款相机的成交价格竟然高达63730元/台,而这款相机的市场报价一般为每台38000元左右。于是,两家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出了质疑:“贵单位买的×品牌的相机太贵了,市场上差不多可以买两台了。”没想到,采购单位的代表却回避了“买贵了”这一实质性问题,而强调自己可以买贵的“高性能”产品。
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供应商便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供应商的投诉非常有理,采购单位的相机采购价格的确远远高出了市场平均价,于是支持了供应商的诉讼请求,判决采购单位重新就该项目进行采购。
查找“价高”原因应肯定
据了解,政府采购全面推开后不久,便有不少人对政府采购提出了异议:政府采购的东西质次价高。对此,很多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倍感委屈,都在努力查找遭到“指责”和“批评”的原因。自查中,一些采购单位也发现,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周期过长,尤其是在“协议供货”这一采购方式中,的确由于其经常性、零散性决定了其采购特点是“一次招标,全年定购”,市场的变化使原约定的优惠比率不足以体现原优惠动机,加之监督管理没有及时跟上,极有可能造成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
为了避免出现“价高”问题,很多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尽可能地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协议供货采购中,推行“二次竞价”等。这原本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但是有些单位却做过了头,无论买什么东西都以“价廉”为首要标准,采购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事实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的是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片面追求“价廉”不可取
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指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采购的项目中,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之具有可比性。而且在规定评审标准时,还应有统一的价格要素,包括参数、合同条件(付款条件、交货期、质保期、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等费用)等,计算公式应该为“评标价=投标价+价格调整”。在评审中,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条件优于采购文件评审时也不能给予优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只能作为参与时的门槛,而不能列为价格要素。而对于一些服务类项目和专用设备的采购而言,这套评审规则显然是不适用的,因为供应商所能提供的服务及专用设备是可能存在差异的。因此,片面追求“价廉”是不可取的。
业界专家指出,对于政府采购价格的认识应该持一种理性的态度。“花政府的钱,谁都不心痛!不花白不花!”的观点应该坚决抵制,但这不等于“贵的”都不能买。政府采购也得根据实际的使用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需要买“贵的”时还得买“贵的”。政府采购要求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是针对同类产品而言的,而不是要求政府采购必须买“廉价的”。一句话,“能买贵的,不能买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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